重磅!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三號)簽發,大力推進采購國產儀器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后稱《科學技術進步法》)。
其中,第九十一條明確:
“對境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科技創新產品、服務,在功能、質量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不得以商業業績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通過訂購方式實施。采購人應當優先采用競爭性方式確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蛘咂髽I進行研究開發,產品研發合格后按約定采購?!?/span>
此外《科學技術進步法》提及科學儀器的還有五處:
國家重大戰略區域可以依托區域創新平臺,構建利益分享機制,促進人才、技術、資金等要素自由流動,推動科學儀器設備、科技基礎設施、科學工程和科技信息資源等開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區域轉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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